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用计价参考依据》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管、市政、园林、环卫、水务主管部门,佛山市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质函〔2015〕159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粤建科函〔2014〕1652号)等有关规定,推动我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运维阶段的应用,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用计价参考依据》,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 各地级以上市业务主管部门要研究制订支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推广应用机制,引导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的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工作。
二、 各地级以上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和推广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力度,营造发展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良好工作氛围,提高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水平。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801号桂冠大厦13楼)。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24日
广东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
费用计价参考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质函〔2015〕159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粤建科函〔2014〕165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我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用计价参考依据。
一、费用名称
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用。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新建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政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园林景观工程。
其余类型工程和改扩建项目可酌情参考此计价依据。
三、应用要求
(一)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的模型细度、应用阶段、模型交付要求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发布的有关建筑信息模型应用规范与标准;局部应用或者未能符合以及超过国家和广东省发布的有关建筑信息模型应用规范与标准时,费用由双方商定。
(二)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用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单独计列。
四、费用计价说明
(一)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用=计价基础×单价或费率。
(二)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当建筑面积少于2万平方米时,按2万平方米作为计价基础计算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用;市政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造价少于1亿元时,按1亿元作为计价基础计算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用;园林景观工程的造价少于1000万元时,按1000万元作为计价基础计算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用。
(三)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用不含聘请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的咨询顾问;如需聘请,则可增加10%作为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的咨询顾问费用。
(四)因工程复杂程度、规模差异和材料设备标准高低造成应用难易程度不同,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用可上下浮动20%。
五、费用基价表
(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费用基价表
表1
计价编号
内容
计价基础
计价单价(元/平方米)
单项工程应用
单独的土建工程应用
单独的机电安装工程应用
单独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用
A
B
C
D
1-1
设计施工运维三阶段应用
建筑面积
35.00
17.50
24.50
21.00
1-2
单阶段应用
1-2-1
设计阶段应用
建筑面积
17.50
8.75
12.25
10.50
1-2-2
施工阶段应用
建筑面积
19.25
9.63
13.48
11.55
1-2-3
运维阶段应用
建筑面积
15.75
7.88
11.03
9.45
1-3
两阶段联合应用
1-3-1
设计与施工联合应用
建筑面积
31.24
15.62
21.87
18.74
1-3-2
施工与运维联合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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