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旧村改造项目公开引入合作企业代理服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发布《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旧村改造项目
公开引入合作企业代理服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委托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代理组织的旧村改造项目公开引入合作企业代理服务工作,交易中心制定了《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旧村改造项目公开引入合作企业代理服务工作规程(试行)》(见附件),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专此通知。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8年8月15日
附件: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旧村改造项目公开引入合作企业代理服务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旧村改造项目公开引入合作企业代理服务工作(以下简称旧村改造项目招商代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用地的实施意见》《广州市城市更新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等规章规定,结合交易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交易中心接受项目发起方(即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从事的旧村改造项目招商代理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交易中心在开展招商代理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旧村改造项目招商代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以及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五区旧村改造项目招商代理工作的承接办理,由交易中心土地交易部负责。
番禺、南沙、黄埔、花都、增城、从化六区旧村改造项目招商代理工作的承接办理,由交易中心在相应区所设交易部负责。
第五条 交易中心接受委托代理时,应当和项目发起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的具体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交易中心接受旧村改造项目招商代理工作委托后,应当按照项目发起方的要求编制招商文件。招商文件应当包含合作企业资格、保证金金额、改造对象的基本情况、合作协议主体框架、资格审查办法及标准等主要内容。
第七条 招商文件经项目发起方确认后,交易中心应当在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商公告、招商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安排资格审查活动场地,协助项目发起方在相关政策法规要求的其他网站同步发布招商公告、招商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自招商公告发出之日起至申请合作企业提交资格审查材料截止之日不得少于45日。
第八条 交易中心负责指引申请合作企业办理交易系统用户账户注册,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在交易系统提交报名申请,从网站获取招商文件等资料,按照招商文件要求缴纳保证金,提交资格审查材料。
第九条 报名结束后,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招商文件的要求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并组织资格审查活动。
资格审查结束后,交易中心应当即日将资格审查报告提交项目发起方,并做好归档。
第十条 交易中心根据项目发起方的要求见证项目发起方投票表决确定合作企业全过程,并保存见证记录。
第十一条 表决结果经项目发起方确定后,交易中心应当在交易中心网站公示表决结果,协助项目发起方在相关政策法规要求的其他网站同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后,交易中心应当通知合作企业支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代理采购服务类项目。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收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合作企业发放成交通知书。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应当协助项目发起方处理质疑事宜和协助项目监管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第十五条 各区旧村改造招商指导意见、指引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